市直各民办中小学校:
为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民办中小学代收代管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收代管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单独建帐,不得盈利。
二、收取代收代管费,应按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用品代办费中必须扣除政府免费提供的教科书费用。
四、教材折扣除支付教材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和教材损耗外,其余应全部抵冲学生的教材费支出。
五、学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生活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生、家长自行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六、学校代购教材和其他物品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教材和物品。
七、民办中小学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示代收代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结算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该通知自二〇一〇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2010年8月5日